南阳市卧龙区法院班子成员(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法院:被冒名登记为公司财务负责人,提起姓名权之诉能否获支持?)
公民身份信息被冒用,凭空成为公司法人、股东或其他人员的事件时有发生,被冒名者不仅可能承担民事债务,甚至引来其他一系列问题。近日,余某偶然发现自己的姓名在税务系统中被登记为南阳某实业公司的财务负责人,而他自己对此全然不知,一气之下,余某便将南阳某实业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撤销登记。
案情回顾
原告余某无意间发现自己被冒名登记为被告南阳某实业公司的财务负责人,余某此前从未与被告公司有过任何接触,更不曾在该公司任职。余某与被告公司多次协商,要求撤销登记信息,均未达成一致意见。无奈之下,余某将该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南阳某实业公司立即撤销其在税务局的登记信息,并办理公司税务变更登记手续;判令被告公司向原告赔礼道歉,并在报纸上刊登声明,澄清公司冒用原告名义期间产生的任何纠纷均与原告无关;判令被告公司赔偿原告因维权产生的律师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6000余元。被告南阳某实业有限公司未到庭提交答辩意见及相关证据。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自然人的姓名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被告南阳某实业有限公司于2015 年在税务部门办理财务负责人登记的过程中,将原告余某登记为财务负责人,而此时余某为年仅19周岁的在校学生。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答辩意见及证据材料。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告南阳某实业有限公司是经原告余某许可,才将其登记为财务负责人的,所以被告南阳某实业有限公司侵犯了原告余某的姓名权,应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综上所述,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撤销余某的财务负责人登记信息;以书面形式向余某赔礼道歉并消除影响;赔偿余某经济损失5000元。
法官说法
“冒名登记”不仅侵犯了他人的姓名权和财产权,还给利害关系人带来极大困扰,也会影响行政管理秩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第一千零一十二条、第一千零一十四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来源:南阳市卧龙区法院
撰稿:马鑫琳 马祯祯
通讯员:吕纪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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