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应该怎么起(企业名称怎么起?)
企业名称是一个企业的标志,给企业起名要符合有关法规规定和规范要求。
为了规范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国务院制定了行政法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了规章《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原国家工商总局制定了《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企业名称相同相近比对规则》,这些法规规章规范是企业起名称的依据。
按照以上法规规章,作者将企业起名称的主要规范整理如下:
总体来看,企业名称一般应当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组成,并依次排列。
一、关于企业名称里的行政区划名称
1.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名称应当是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行政区划名称。
2.市辖区名称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时应当同时冠以其所属的设区的市的行政区划名称。
3.开发区、垦区等区域名称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时应当与行政区划名称连用,不得单独使用。
4.根据商业惯例等实际需要,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名称置于字号之后、组织形式之前的,应当加注括号。
5.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企业,其名称可以不含行政区划名称
6.已经登记的企业法人,在3个以上省级行政区域内投资设立字号与本企业字号相同且经营1年以上的公司,或者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其名称可以不含行政区划名称。
7.企业名称冠以“中国”、“中华”、“中央”、“全国”、“国家”等字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从严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企业名称中间含有“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词的,该字词应当是行业限定语。
二、关于企业名称里的字号
1.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汉字组成。
2.县级以上地方行政区划名称、行业或者经营特点不得作为字号,另有含义的除外。
3.县级以上地方行政区划名称、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用语等具有其他含义,且社会公众可以明确识别,不会认为与地名、行业或者经营特点有特定联系的,可以作为字号或者字号的组成部分。
4.自然人投资人的姓名可以作为字号。
三、关于企业名称里的行业或者经营特点
1.企业名称中的行业或者经营特点应当根据企业的主营业务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标明。
2.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中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行业习惯或者专业文献等表述。
3.跨行业综合经营的企业,其名称可以不含行业或者经营特点
4.已经登记的跨5个以上国民经济行业门类综合经营的企业法人,投资设立3个以上与本企业字号相同且经营1年以上的公司,同时各公司的行业或者经营特点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不同门类,其名称可以不含行业或者经营特点。
四、关于企业名称里的组织形式
1.公司应当在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公司”字样。
2.合伙企业应当在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有限合伙)”字样。
3.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在名称中标明“(个人独资)”字样。
4.已经登记的企业法人控股3家以上企业法人的,可以在企业名称的组织形式之前使用“集团”或者“(集团)”字样。
5.企业分支机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并缀以“分公司”、“分厂”、“分店”等字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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